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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2023-04-2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
资和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融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第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投融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
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编
制。
    第四条     公司在实施投融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
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章 投融资决策范围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八) 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及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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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新建生产线或生产场所;
    (十)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融资事项包括:
    (一) 综合授信;
    (二) 流动资金贷款;
    (三) 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四) 信用证融资;
    (五) 票据融资;
    (六) 开具保函;
    (七) 其他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事项。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
融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投融资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投融资事项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融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和财务部为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为融资
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投资部负责协助具体业务部门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
效益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跟踪分析等。财务部负责投融资事项的资金
调度、财务监控。



                      第四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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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 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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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投资事
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投资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执行上
条的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
投资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上
条的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投资项目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公司投
资管理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
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
序。
       第十七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
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
             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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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融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
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
司相关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
以下的单项融资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40%的融资。超出董事长权限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
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 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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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
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
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六章 投融资决策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按以下程序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
          策,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董事长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组织制定切实可
          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和措施负责项目的具
          体实施,并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推行
          招标制,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
          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
          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五)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投资管理部
          门、财务部汇总审核,并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融资事项决策应确保按以下程序贯彻实施:
    (一) 公司各部门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二)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
          务部门登记备案。
    (三)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
          得批准后九十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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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
          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五) 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
          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六)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
          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投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融资所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相关投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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