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三孚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9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嵚先生的履历和个人
资料进行审查,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
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公司拟聘任的副总经理刘嵚先生的相关资料,认为其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也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岗位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
件。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默洋女士的相关资料,认为其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也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岗位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
件。上述聘任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默洋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 闫丙旗 宋晓阳 石瑛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