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三孚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4-29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职
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唐山三孚硅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
司总经理。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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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
经济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总经济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其中设副总经理 1-5 名(含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
其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
定,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
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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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
大问题而不定期举行的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也可以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召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记录、整理和保管会议记录和
纪要。需要上会讨论的文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发放给
出席会议人员。会议一般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
托副经理或其他办公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成员。公司董事有权列席
会议。根据办公会议内容的需要,公司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有保密
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决议。决
议一般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但总经理可行使否决权或决定权。会议决议应
明确记录在会议纪要中。未形成决议的,也应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人员和记录人员签名;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成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二条 会议需要公布的决定、决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部
门以公司发文形式予以公布、实施。
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责任部门承办,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并将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权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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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总经理因其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
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提
请总经理或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的知情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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