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三孚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4-29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
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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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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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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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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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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