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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龙集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pdf2022-04-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雪龙集团
  保荐代表人           杜俊涛、崔海峰           上市公司代码             60394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1 号”文批复核准,雪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集团”、“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4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66 元,共
计募集资金 47,437.0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285.95 万元(不含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151.0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字(2020)第 29 号《验资报告》。该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雪龙集团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雪龙集团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广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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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广发证券已与雪龙集团签订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承销暨保荐协议》,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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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备案。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现场办公等方式,对雪龙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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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其中,
                                                        2021 年 12 月对雪龙集团进行
                                                        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法违规事项。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
5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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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部控制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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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广发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
     交易所报告。                                       以更正或补充。详见“二、信
                                                        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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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情况”。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持续督导期间,雪龙集团及相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持续督导期间,雪龙集团及控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持续督导期间,雪龙集团未出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现该等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持续督导期间,雪龙集团及相
15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广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发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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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雪龙集团及相
17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18                                                     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
      施等承诺事项。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 2021 年持续
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
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雪龙集团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