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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1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 1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 2

第四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
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
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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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 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等):
    公司发生的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下列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标准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执行。

     (三)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
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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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
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
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审核,并由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
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
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
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
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
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
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
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
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
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
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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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
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
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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