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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1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9

第五章   附则 ......................................................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雪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1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
露或泄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
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
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
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
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3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
通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
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交
所登记后,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
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的披露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5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6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7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8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
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
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9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
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证券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书面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10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等其他相
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披
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12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
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
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
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
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
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
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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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进行报送并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14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符合条件的媒体,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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