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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龙集团:广发证券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0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雪龙集团

     证券代码                     603949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 211 号

     法定代表人                   贺财霖

     董事会秘书                   竺菲菲

     证券事务代表                 虎星

     联系电话                     0574-868052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3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雪龙集
团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
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
了对雪龙集团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发证券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
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
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广发证券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
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者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
章制度。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3、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等承诺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5、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
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6、保荐机构配合宁波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并积
极配合宁波证监局要求的相关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雪龙集团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雪龙集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雪龙集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
作。
    在保荐机构对雪龙集团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
督导期间,雪龙集团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雪龙集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雪龙集
团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雪龙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雪龙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
监督核查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杜俊涛                   崔海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