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2018-12-05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特制定大千生态环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投资者的要求
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公司积极推行
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3、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
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化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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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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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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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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