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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09-29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36 万股,并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
本由 16,300 万股增加至 21,736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16,300 万元增加至 21,736
万元。现拟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1,736 万元,总股本变更为 21,736 万股。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章程等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十八条 第二款
    上述发起人均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了       上述发起人均以净资产在公司设立时足
出资。                                   额缴纳了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736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736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能
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
出席。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主持。                                     举代表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交易所报告。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中小企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所列举的重大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事项时安排网络投票,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公司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成,公司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监事会应当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司。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条 本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
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     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自公司股
生效。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完成后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