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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0-19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姚方方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昆山市花
桥镇花安路 1008 号 5 幢 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玉珍先
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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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60,015,1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3.617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60,000,
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61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5,1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0%。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与上海铉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补
充协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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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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