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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7-04-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长 江 证 券 承 销 保 被保荐公司简称    哈森股份
                   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何君光             被保荐公司代码      603958
保荐代表人         张海峰             报告年度            2016 年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0 号)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6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7,39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8,178,330.14 人民币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9,215,669.86
人民币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哈森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
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现就对哈森股份的 2016 年持续督导工
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与哈森股份签订了持续督导协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和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已按要求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9 日期间通过与哈森股份高管
                                                     等有关人员访谈、考察经营场所、
                                                     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哈森股份
                                                     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公司或有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违背承诺等事项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度、规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度、规则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行人存在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所报告的事项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在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行人存在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所报告的事项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现该等事项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的报道,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求,并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
                                                         12月29日期间通过与哈森股份高
                                                         管等有关人员访谈、考察经营场
                                                         所、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哈森
                                                         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施等承诺事项                                   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
                                                         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哈森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半年度报告、其他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哈森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哈森股份在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