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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投资管理制度2017-04-2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
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
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
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财务管理部的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
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
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
的签名。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
或长期投资。
    第五条 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项目占公司前一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比例以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
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占公司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下比例的由公
司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的
审批权限见《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委托贷款业
务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总经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同
时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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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必须首先向有权批准投
资计划的机构或人员申请立项。
    第九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对拟
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之
内依法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性,
还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
回报。
    第十条 投资计划通过论证后,应及时报送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
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
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
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
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
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
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的
变化需合理调整投资预算,必须事先报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自行
保管。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
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
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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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稽核审计部人员或不参与
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
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
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
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
计责任。
    第十七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
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预算控制,实际投资超支达 5%以上或虽超支比例不足 5%但绝对金额达到 50
万元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及时向有权批准投资项目的机构或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
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对于短
期投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部对拟处
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原因,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投资处置计划的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
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由稽核审计部行使对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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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
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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