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17-04-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哈森商贸(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哈森股份
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8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5,436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9.15 元,募集资金总额 49,739.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817.8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44,921.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16]第 000635
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承诺募集资 项目备案或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金投资额 核准文件
1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49,595.30 38,917.71 昆发改工(2012)21 号
抚金开发改字(2012)10
2 皮鞋生产扩建项目 10,124.20 4,000.00
号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7,453.30 2,000.00 昆发改工(2012)22 号
合 计 67,172.80 44,917.71
(三)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经 2016 年 8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 35,466.12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其中: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4,334.21 万元、信息化建设项目 1,131.9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已预先 其中:
募投项目名称
号 投入资金 建安工程支出 设备购置及安装 流动资金 其他
1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4,334.21 5,250.96 240.86 28,842.39 -
2 皮鞋生产扩建项目 - - - - -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1,131.91 1,131.91 - - -
合计 35,466.12 6,382.87 240.86 28,842.39 -
二、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除此变更外,
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计划拟开店数量 募投计划拟开店数量
序号 区域
(变更前) (变更后)
1 哈尔滨 25 25
2 长春 13 21
3 沈阳 101 50
4 大连 58 48
5 呼和浩特 10 10
6 北京 42 54
7 天津 31 31
8 太原 6 8
9 济南 59 41
10 青岛 22 31
11 南京 75 90
12 无锡 56 71
13 上海 67 81
宁波 16
14* 36
杭州 21
15 厦门 16 12
深圳 35
16* 60
南宁 19
17 合肥 35 45
18 南昌 32 40
19 长沙 38 19
20 武汉 35 43
21 重庆 40 50
22 贵阳 22 22
23 成都 61 51
24 郑州 10 16
合计 950 950
*宁波与杭州原来属于 1 个销售管理区域,现已分为 2 个销售管理区域,深
圳、南宁亦同。
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变。本次变更后公
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三、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在 24 个主要
城市及其周边区域开设 950 家直营店,强化现有营销网络体系,提高公司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公司根据各区域市场的最新情况,重新调
整各区域开设店铺数量,有利于公司资源的合理使用、并保障“营销网络建设项
目”完成。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监事会认为,此次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变更“营销网
络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
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仅涉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部分变更,未涉及募集资
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募投项目未发生实质变动,因此本次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不构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
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的变
更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新增风险或不确定性,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会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哈森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