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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7年10月修订)2017-10-25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零一七年十月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
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
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
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
权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
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
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填补。
    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席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