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 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西华 万华林 陆 峰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