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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3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27          -             2020/7/28         2020/7/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7,36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20,8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27           -            2020/7/28         2020/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珍兴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欣荣投资有限公司、AMAZING NINGBO LIMITED、昆山珍实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

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02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

    (4)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及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方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7606227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