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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9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788 号 1788 国际中心 2803-05 室   邮编: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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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九月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各项
文件及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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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公告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江苏省
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 100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玉珍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57,112,70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72.2822%;上述股东均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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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4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12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所述
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
决结果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
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
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 项,为非累积投票议
案,无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情况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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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关于拟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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