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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
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
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有利于公司
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等方面
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四、关于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议案
      公司此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
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批程
序合法合规。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
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
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八、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九、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公司董事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对被提名人陈春伶女士的个人履历、任职资质、专业
经验和职业操守等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陈春伶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补选陈春伶女士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