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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16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哈森商
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拟实施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激励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
评价,达到了激励约束的对等目标。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徐西华                    刘圻                  陆峰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