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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哈森股份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1-27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哈森商贸(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向 4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4,000,000 股,授予价格 3.56 元/股。
    截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止,激励对象实际出资认购限制性股票 4,000,000
股,激励对象的出资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中兴华验字[2021]第 020048 号验资报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
司 的 股 本由 217,360,000 股 增 加至 221,360,000 股 , 公司 的 注册 资 本 由
217,360,000 元增加至 221,360,000 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条 公 司注册 资 本为人 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736 万元。                        22,136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管。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736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13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责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     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告前,召集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共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终止。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两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的 1 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
规定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 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登
交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
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司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
事宜,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最终核定为准。
    上述增加注册资本、修订章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