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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哈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事务办公室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
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   内幕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
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报送。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前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
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决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点、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如果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
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事
务办公室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在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第一时间汇总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程序由各主体的第一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配合相关工作。证券事务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
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
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
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
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
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
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
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

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
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 统一社会信     所在单   职务    联系电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   登记时   登记人
         知情人名 用代码(身     位(部   /岗位   话       司的关系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所处阶段   间
         称(姓名) 份证号码)   门)




       公司简称:哈森股份                                                                          公司代码:60395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
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
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与人员   商议或决议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哈森股份    证券代码:603958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