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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利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29  

						          




                                    北京市朝阳区区新东路首开幸              五层
                                                                        C 座五
             5thFlooor,BuildingC,TTheInternationnalWonderlandd,XindongRoadd,ChaoyangDisstrict,Beijing
                    邮编/ZipCode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867666 传真/Faax:86‐010‐655227227
                                   电子邮箱/E‐mmail:kangda@@kangdalawyerss.com
                                      津菏泽成都苏州
北京西安深圳杭州海口上海广州沈阳南京天津             港武汉




                                        康达律师
                                  北京市康

                           湖南百利工
                       关于湖      工程科技 限公司

                                    度股东大会
                           2019 年年度         律意见书

                                                                                   字[2020]第 01770 号
                                                                           康达股会字




          利工程科技股
致:湖南百利                公司
                    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康
             康达律师事务      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
                       务所(以下                              程科技股份有
                                                       南百利工程
  司(以下简称“公司”、“百利科技””)的委托,
公司                                             师参加公司 2019 年年度
  大会。本所律
东大                《中华人民共
            律师根据《                       下简称“《公
                              共和国公司 (以下        公司法》”)、《上
  公司股东大
市公      大会规则》(                               程科技股份有
                                             南百利工程
                       “《规则》””)及《湖南
  司章程》(以
公司                  《公司章程》”),按照
            以下简称“《                             务标准、道德
                                             公认的业务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范和                        意见书。
                    具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        表的法律意
             师本次所发表      意见,仅依据         日以前发生或
                                            见书出具日
  的事实并基
在的                师对有关法
          基于本所律师      法律、法规和         而形成。在本
                                         件的理解而
  意见书中,本
律意                仅就公司本次
            本所律师仅        次会议的召         席会议人员和
                                         程序、出席
  人的资格、会
集人                     决结果等事
               决程序和表决                 后发表法律意
                                    查和见证后
  对本次会议
不对                案的内容以
          议所审议议案                        的事实和数
                            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      数据的真实性
  确性等问题
准确      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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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湖
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湖南省岳
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海荣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2020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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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2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代表股份 215,136,06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015%。其中: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2%。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8,971,203 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095%。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4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746,9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978%。

    汇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4,107,26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110%。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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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
值准备的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八次会议或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
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
单独统计。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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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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