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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利科技:百利科技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21-11-13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 87408.80 万元(人民币大
写:捌亿柒仟肆佰零捌万捌仟元整)。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计划投产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总价为 87408.8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2.25%。如合同按期履行,预计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
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风险提示: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存在
因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及工艺技术等不确定性
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实施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与安徽海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创”)签订了
《安徽海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一期 5 万吨/年磷酸铁锂工厂设计、采购、施工
工程总承包(EPC 一体化)合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安徽海创签署上述合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发包人:安徽海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安徽海创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万吨/年磷酸铁锂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 一体化)
     工程地点:安徽省芜湖市
     工程内容:本期为建成年产 5 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
     承包合同范围:总承包单位承包整个建设工程的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
调试、性能验收合格,直至竣工验收的工程总承包,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
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发包人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
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生产合格产品并经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开管秘【2021】345 号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企业名称:安徽海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沈巷片区起步区皖江大道 9 号 1#楼 301
室
     法定代表人:郭景彬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
含危险废物经营);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成立日期:2021 年 9 月 29 日
     股东:安徽海创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安徽海创 80%股份;
安徽高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安徽海创 20%股份。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安徽海创控股股东安徽海创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 431 亿元,净资产 362 亿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8.38 亿元,
实现净利润 66.31 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安徽海创控股股东安徽海创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 473 亿元,净资产 394 亿元,2021 年 1-3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1.97 亿
元,实现净利润 44.87 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安徽海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承包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同范围
    1、总承包工作范围内的全厂设计、产线和公辅设备及材料采购、产线和公
辅设备及材料安装、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含调试、性能测试和验收,下同),
直至竣工验收,达产达标,含 12 个月内的的维保服务。
    2、从投料试车到达产达标阶段承包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参加竣工验收。
    3、从整个工程性能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开始 12 个月内的运行维保
服务。
    (二) 合同工期
    1、设计开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供全套土建设计图纸,2022 年 2
月 28 日前提供产线全套工艺设备图纸,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所有图纸
提交。
    2、施工开工日期:计划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发包方下发开工令为准)。
    3、投产日期:2022 年 9 月 30 日。
    (三)合同价款
    合同暂估总价款为人民币(下同)捌亿柒仟肆佰零捌万捌仟元整(87,408.8
万元)。
    以上价格为含税价。合同期限内国家相关税率调整,合同总价相应调整,具
体调整办法和金额另行约定。
    (四) 合同付款
    1、合同付款节点
    按工程设计,产线、公辅设备及材料采购,产线、公辅设备及材料安装,建
筑工程、技术服务付款节点支付。
    2、 竣工结算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
认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并按发包人格式和份数要求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
的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一
年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 30 日内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
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最终竣工结算的款项必须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才有效,承包方不得以本
合同中任何条款和/或期限为依据单方面确认。
    (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1、合同解除
    1.1、发包人有权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向总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可单方
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1.1.1 由于总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项目总工期延期 90 天及以上;
    1.1.2 总承包人经营情况恶化、资不抵债或破产;
    1.1.3 法律法规认为其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1.2 总承包人有权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可单方面
全部或部分本合同:
    1.2.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付款延期或停工 180 天及以上或本合同项目总
工期延期 180 天及以上,项目停工或工期延期期间发包人正常支付款项的情形,
总承包人无权单方面解除;
    1.2.2 发包人经营情况恶化、资不抵债或破产;
    1.2.3 法律法规认为其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1.3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总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
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但双方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应在前述
结算时一并扣除。
    1.4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
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2、违约责任
    2.1 因总承包人、总承包人的分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
总承包人按照技术服务费的 0.1%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技术服务费中扣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
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技术服务费的 5%。
    2.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总进度延误的,按该延误给本合同造成的工期影
响顺延工期。
    2.3 因发包人造成项目暂停的,发包人应支付总承包人实际产生的窝工费、
赶工费等损失,工期顺延。
    3、争议和裁决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
意调解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订立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2、合同订立地点:芜湖
    3、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3.1 双方签字盖章;
    3.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8740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62.25%,如合同按期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
的影响。
    (二)本项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为本次合同的签
订和履行对客户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存在因法律法规、行
业政策、市场环境、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及工艺技术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
致合同无法正常实施或全面履行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