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科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6号文《关于核准湖南百利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百利科技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合计发行51,258,992股,每股面值1元,合计增加股本51,258,992.00元。每股发
行 价 格 5.56 元 , 共 募集 资 金 总 额 284,999,995.52 元 , 扣 除 含 增值税 发 行 费 用
7,121,258.99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6,736,848.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77,878,736.53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278,263,147.4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年6月12日出具XYZH/2020BJA131080验资报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湖南
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百利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
作,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华融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
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
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59.SH
注册资本 490,298,992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8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海荣
董事会秘书 李良友
联系电话 86-730-8501033
传真 86-730-8501899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付玉龙、乔绪德
华融证券担任百利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委派梁燕华女
士及乔绪德先生为百利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2020年7月,梁燕华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百利科技持续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融证
券决定由付玉龙先生担任百利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自
2020年7月31日起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直至持续督
导期结束。
本项目的持续督导期 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
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
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信守承诺,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4、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
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
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确认百利科技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按
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百利科技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