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科技:百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2022-08-22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
股权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签署《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
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核实,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潞宝兴海、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签署补充协议,对业绩
承诺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时间节点作出了明确要求。公司免除对业绩承诺方支付逾
期违约金的义务,未改变原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支付金额及方式,是为妥善解决潞宝
兴海业绩承诺补偿事宜,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作出的合理安排。本次补充
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毕克、张健、黄国宝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