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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理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8-09  

						    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19-025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分红派息登记日股本 130,00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7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10,000.00 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39,000,000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69,000,000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注册资本从 130,000,000 元增加到
    169,000,000 元,股份总数从 130,000,000 股增加到 169,000,000 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负责人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备案等事宜。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9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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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00 万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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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每股 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司合并;                        激励;
3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司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公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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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让给职工。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第六十七条 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本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相关的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6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
                                     大会上接受质询的,不得请假。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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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8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数的 1/2。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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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补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方案;                           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查总经理的工作;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东大会审议。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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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
        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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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内容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