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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理药业: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17  

                        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9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2            -            2021/6/23         2021/6/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 6 月 3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9,7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106,2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2       -              2021/6/23         2021/6/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46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41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14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2-8880055


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