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机: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04-13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主要
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主席和委
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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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
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
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
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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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
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本委
员会。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
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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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
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本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委员
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
持。主席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
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
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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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
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
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
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
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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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
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
间。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
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
供本委员会初步审核,本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本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及时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本委员会审
核,并由本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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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
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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