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3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中新科技
总部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7,102,86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5.66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德松先生主持,会议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4 人,董事陈修先生、独立董事戴琼先生、项振华
先生因公出差请假,董事候选人林玲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增辉先生列席
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董明女士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江珍慧女士、莫康良先生、
姚仁健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序号 当选
比例(%)
关于选举陈德松先生为非独立董 197,100,537 99.9988 是
1.01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江珍慧女士为非独立董 197,100,537 99.9988 是
1.02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朱彬彬女士为非独立董 197,100,537 99.9988 是
1.03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林玲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197,100,537 99.9988 是
1.04
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序号 当选
比例(%)
关于选举项振华先生为独立董事 197,100,537 99.9988
2.01
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建远先生为独立董事 197,100,537 99.9988
2.02
的议案
关于选举任增辉先生为独立董事 197,100,537 99.9988
2.03
的议案
3、 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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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序号 当选
比例(%)
关于选举吴诚祥先生为股东代表 197,100,537 99.9988
3.01
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杨晓女士为股东代表监 197,100,537 99.9988
3.02
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关于选举陈德松先生 225,537 98.9792 0 0 2,326 1.0208
1.01
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江珍慧女士 225,537 98.9792 0 0 2,326 1.0208
1.02
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朱彬彬女士 225,537 98.9792 0 0 2,326 1.0208
1.03
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林玲女士为 225,537 98.9792 0 0 2,326 1.0208
1.04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项振华先生 225,537 98.9792 0 0 2,326 1.0208
2.01
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建远先生 225,537 98.9792 0 0 2,326 1.0208
2.02
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任增辉先生 225,537 98.9792 0 0 2,326 1.0208
2.03
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芃、刘翔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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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