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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科技: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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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
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文件要求,并结合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而制定的。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现金分
红。公司建立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要求,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分红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8-2020)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未来三年,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
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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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二)分配周期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分配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分配比例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每年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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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
会决定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
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
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不同发展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
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
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4、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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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