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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1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
       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
       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就相关事项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就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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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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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司上市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二)要约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三)中国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 照 第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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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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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5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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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份;
    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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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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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
    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 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决。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形式的方案;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事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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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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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9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订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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