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1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
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
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就相关事项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就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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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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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司上市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二)要约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三)中国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 照 第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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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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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5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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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份;
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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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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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
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 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决。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形式的方案;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事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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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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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9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订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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