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3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及案件分别处于立案、尚未开庭和结案执行等不同阶段,因本次累计 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中新科技”)及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 子”)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4,049,261.6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 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涉诉情况 (一)关于中新科技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文件获悉,公司因与深圳市旺 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旺盈”)买卖合同纠纷和苏州金利美金属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利美”)定作合同纠纷,分别被深圳旺盈和苏 州金利美提起诉讼。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中新科技与深圳旺盈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4 月 18 日。 法院应诉通知书发出时间:2019 年 4 月 29 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 区 72 区旺盈彩盒厂 A 栋 101,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 年开始,被告通过下发订单的形式向原告采购产品。根据订单的约定, 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另外,原告根据订单生产货物后, 再根据被告指示的排期交货,有部分根据订单生产的货物,被告未指示交货,涉 及金额 1,290,185 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予以接收,并支付货款。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 8,775,405.73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 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金额为 45,034.27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接收我司库存货物,并支付货款 1,290,185 元; 以上合计金额为 10,110,625 元人民币。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根据公司与深圳旺盈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 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认为合同已对管辖权做了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确认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 理。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110,625 元。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 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新科技与苏州金利美案件: (此案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进行披露) 1.涉诉的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2019 年 1 月 28 日。 执行裁定书时间:2019 年 5 月 10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金利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 339 号 4 号房,法定代表人:韩丁。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 公司与因苏州金利美定作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 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公司共支付苏州金利美款项 5,534,410.18 元,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支 付 1,850,621.82 元,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00 元,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500,000 元,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2,683,788.36 元; 2)苏州金利美放弃其余请求; 3)若公司未按约全面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苏州金利美有权要求公司随时 付清款项 5,534,410.18 元的未付部分及以该未付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本次诉讼案件进展 截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因公司未能履行第二次付款义务,台州市椒江区人 民法院根据苏州金利美的申请作出如下裁定: 冻结、划拨被执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 3,683,788.36 元及利息,或扣 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 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 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公司在 2019 年 5 月 15 日向苏州金利美支付了 50 万元,未付的实际金额为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83,788.36 元及利息。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183,788.36 元。由于该诉讼处于已 结案尚未执行完毕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中新国际电子涉诉情况 中新国际电子近日分别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 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文件获悉,中新国际电子因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旺盈”)买卖合同纠纷、宁波市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鸿立光电”)定作合同纠纷,分别被深圳旺盈和鸿立光电提起诉 讼。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旺盈的案件 (此案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进行披露)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4 月 18 日。 法院应诉通知书发出时间:2019 年 4 月 29 日。 审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 区 72 区旺盈彩盒厂 A 栋 101,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共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 年开始,被告通过下发订单的形式向原告采购产品。根据订单的约定, 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 353,852.8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金额为 6,233.07 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合计金额为 360,085.87 元人民币。 3)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 中新国际电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根据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旺盈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未尽 事宜或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中新国际电子认为合同已对管辖权做了明确约 定,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确认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60,085.87 元。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新国际电子与鸿立光电的案件 (此案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进行披露)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5 月 5 日。 审理机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市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浦 泉路 8 号 1 幢 1 号 1 楼,法定代表人:杨芳。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共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7 年 5 月 13 日,被告委托原告开发 S9E 五金件模具,就此双方签订《模 具开发合同》一份,约定模具开发总费用为 438,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 面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支付 了 87,600 元预付款,尚欠原告模具开发款 350,400 元未支付。 另,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按被告委托开发的 S9E 五金件模具加工后盖、下盖、 A 壳组件等产品,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 发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产品加工款 23,338.3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未支付。被告未支付上述模具开发款及产品加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模具开发款人民币 350,400 元,并支付预期付 款利息损失 21,024 元; 2 ) 判令 被告 立即 向原 告 支付 产品 加工 款人 民 币 23,338.39 元, 并 以 23,338.3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赔偿自起诉之 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语气付款利息损失; 以上 1)、2)项合计 394,762.39 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94,762.39 元。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的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接到财务人员的通知,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业务时 发现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账户性质 中新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207****6628 4,760,370.07 基本户 中新科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445****0795 11,589.71 一般户 中新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3450****6757 45,352.57 一般户 中新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3580****3336 34,828.79 一般户 中新科技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7741****2995 50,353.11 一般户 中新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3766****2817 220,564.68 一般户 中新科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8801****9159 2,131.26 一般户 中新科技 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260****6186 1,369.59 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207****7082 283,269.03 基本户 合计 5,409,828.8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所涉诉讼详见本公告“一、关于 涉诉情况”,因上述诉讼被相关法院冻结部分银行账户。经公司自查并核对已收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到的法律文书所涉金额,尚有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原因未能查明。公司后续若收到 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最新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造成一定的阻碍,对公司日 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尽快查明银行账户冻结原因并积极协调,妥善 处理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与申请冻结方进行和解协商,争取尽快解除银行账户冻 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