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43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及案件均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 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20,157,113.34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立案、尚 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近日收到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因与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仟金顶”)、苏州金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包装”)、东莞市平波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平波电子”)、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西平波电子”)、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好电子”)产生 纠纷,被以上相关方提起诉讼。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仟金顶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5 月 29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18 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756 号 D 区 2 层 218 室,法定代表人:宓建栋。 被告一: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二: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法 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三: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四: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号**室。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被告一中新科技在 2019 年 1 月 22 日委托原告购买扩散板、灯条组等原材料, 原告、被告一与东莞市皖中通讯科技、东莞市敬实业、台州伟昌精密机械有限公 司等 14 家结构件供应商签署了 14 份《三方销售合同》采购上述货物,及协议编 号为 XD-20190125-XX0011《合作协议》一份。为进一步明确原告与被告一在扩 散板、灯条组等原材料涉及的赊销垫款金额等交易细节,原告与被告一另行签订 《供应链贸易两方合作合同》。 自 2019 年 1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XD-20190122-XX0043]《供 应链贸易两方合作合同》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原、被告以《产品订 货单》所列明的每批次订单金额作为原、被告之间的赊销款及供应链服务费用的 结算依据。原告向被告一与东莞市皖中通讯科技、东莞市敬实业、台州伟昌精密 机械有限公司等 14 家结构件供应商共支付货款 23,078,027.11 元,原告为被告 一实际垫付赊销货款 16,154,618.97 元,赊销货款最终付款日为垫付货款之日 起第 120 天,被告一还应在赊账期间支付该部分赊销货款年化 8.5%的供应链服 务延期支付费用。《供应链两方合作合同》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垫 付后,被告一拖延未付清,按照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应链贸易两方合作合同》 第 5 条第 1 款和第 1.1 款约定,被告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原告 可以采取要求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的款项,包括赊销货款、供应 链服务手续费、供应链服务延期支付费用。 为担保被告一全面履行两方合同项下对原告赊销货款及相应费用的付款义 务。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提供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签署的《最高额保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合同》两份,债权担保金额为贰仟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自愿为原告 依据与被告一在 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要合同而 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综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为被告一支付货款,然而被告一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在对外信息公告栏中已披露存在还款压力且股东股份被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冻结,根据原、被告之前签署的《供应链贸易两方合作合 同》合同第五条 1.6.2 款约定,“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 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时,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并有 权要求其提前归还赊销货款及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一沟通无 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赊销货款本金 16,154,618.97 元、供应链服务延 期 支 付 费 用 34,328.56 元 、 逾 期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3,230,923.79 元 , 共 计 19,419,871.3 元,其行为己构成违约。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担保人, 对上述最高额保证期限内发生的债务应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赊销货款本金 16,154,618.9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延期支付费用 34,328.56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赊销款的违约金 3,230,923.79 元第 一至第三项共计 19,419,871.3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15,536 元。 (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6,154,618.97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金川包装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5 月 22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6 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金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斜桥村,法 定代表人:张春雷。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 年 5 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纸制品*护角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 要求提供护角,并按约交付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至今尚有 700,909.84 元未按 约付款。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款 700,909.84 元,逾期付款利息 16,814.09 元(暂算至 2019 年 5 月 11 日,按年息 6%计算,主张至实际交付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700,909.84 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 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平波电子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12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21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安大道 50 号厂房第六层,法定代表人:李林波。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被告向原告下单购买触摸屏产品,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双方合作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也出现过偶尔逾期付款行为,但经原告催收后一般会另行约定日期支付,然 而 2018 年 6 月份、7 月份和 8 月份的货款至今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全资 股东,原告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接原告的员工实际就是被告二的员工,办公/ 注册场所也系同一场所,被告二与被告一实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根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货款,原告在催 收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 1,116,635.21 元,其中货款本金人民币 1,066,476.93 元、拖欠期间的利息 50,158.28 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150%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被告二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66,476.93 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 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江西平波电子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12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24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吉安) 拓展大道 299 号,法定代表人:李林松。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被告向原告下单购买触摸屏产品,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双方合作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也出现过偶尔逾期付款行为,但经原告催收后一般会另行约定日期支付,然 而 2018 年 6 月份的货款(对账为 7 月份)的尾款未支付,11 月冲红后,至今拖 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 816,417.89 元,另由于被告方面单方违约,致使原告积 压库存损失 1,352,203.60 元。 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独资股东,原告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接原告的员工实 际也是被告二的员工,办公/注册场所也系同一场所,被告二与被告一实质是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对于上述货款,原告在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 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 2,213,458.14 元,其中货款本金人民币 816,417.89 元、拖欠期间的利息 44,836.65 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150%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库存物料人民币 1,352,203.60 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依法判令由被告付款后 30 天内自提上述库存物料。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168,621.49 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 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中新科技与一好电子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5 月 29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11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北栅东坊东翔路 30 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乔卿春。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配件,原告按照被告下单货物发货。2018 年 8 月、2018 年 10 月,被告分别向原告下单 52,651.43 元、13,834.68 元的货 物,原告依约供货,货物总价为 66,486.11 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合法增值税专 用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未能支付前述货款。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66,486.11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2)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6,486.11 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 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