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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新: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2019-07-3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5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增 11 起案件分别处于立案、调解等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110,868,595.2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分别处于立案、
调解等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
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
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杭州联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12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7 月 17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联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
1984 号,法定代表人:郭阳生。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7 年起,被告中新科技多次与原告合作,签订《购销合同》,要求原告为
其提供柔性扁平线、按键遥控线等产品,原告即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供货。
2018 年 6 月 3 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1,401,601.63 元货
款。同时,订单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 90 天,现已逾期。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新科技向原告支付货款 1,401,601.63 元及至货款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
日利息为 94,672.18 元,上述款项合计为 1,496,273.81 元);(2)判令被告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401,601.63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 年 7 月 19 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 年 7 月 19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14 小区,法定代表人:任传海。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工业”)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
纷,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
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应支付申请人三华工业货款共计 948,472.90
元,于 2019 年 8 月底前支付 31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底前支付 310,000 元,
余款 328,472.90 元于 2019 年 10 月底前付清;申请人三华工业自愿放弃其余请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求;(2)若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三华工业有权要求申请人
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 948,472.90 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 年 7 月 19 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三华工业与
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
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48,472.9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
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与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 年 7 月 16 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 年 7 月 16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宏业
北十五路 1 号 101 室,法定代表人:徐健。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豪光电”)与中新科技因买卖
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8 月底前支付申请人健豪光
电货款 384,466.30 元;申请人健豪光电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
科技逾期支付,则申请人健豪光电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
384,466.30 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 年 7 月 16 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健豪光电与
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
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84,466.3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
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件
    1.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 0118 民初
11627 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12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14 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 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 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 22 弄**号***室。
    被告 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5:温岭市江连塑料厂(普通合伙),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桥
头镇河北东路 38 号,法定代表人:林福英。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 年 8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 5 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 5 将
其与被告 l 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
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 5 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
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 年 8 月 3 日,被告 5 向被告 l 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
知书》第 4 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 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
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 l 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
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
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作为保证人分别签
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
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 l 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
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向被告 5 支付保理
融资款人民币 900 万元。经查,被告 l 自 2019 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 2、
被告 3、被告 4 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l 偿付保理融资款 1,000 万元及利息;2)被告 2、
被告 3、被告 4 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 5 在被告 1 未能偿
付本金 900 万元、利息 858,333.33 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逾期利息(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 0.05%计算)的范
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
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 0118 民初
11628 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12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18 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 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 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 22 弄**号***室。
    被告 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5: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
路 618-2 号东厂区 2 幢 2 楼,法定代表人:曹永煜。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 年 8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 5 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 5 将
其与被告 l 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
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 5 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
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 年 8 月 3 日,被告 5 向被告 l 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
知书》第 4 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 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
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
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 l 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
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
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作为保证人分别签
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
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 l 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
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向被告 5 支付保理
融资款人民币 2,700 万元。经查,被告 l 自 2019 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l 偿付保理融资款 3,000 万元及利息;2)被告 2、
被告 3、被告 4 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 5 在被告 1 未能偿
付本金 2,700 万元、利息 2,575,000 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逾期利息(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 0.05%计算)的范
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
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 0118 民初
11629 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12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17 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 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 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 22 弄**号***室。
    被告 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5:台州奥利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前
谢 70 号,法定代表人:黄彩平。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 年 8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 5 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 5 将
其与被告 l 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
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 5 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
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 年 8 月 3 日,被告 5 向被告 l 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
知书》第 4 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 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
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
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 l 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
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
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作为保证人分别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
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 l 因违约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向被告 5 支付保理
融资款人民币 1,800 万元。经查,被告 l 自 2019 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l 偿付保理融资款 2,000 万元及利息;2)被告 2、
被告 3、被告 4 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 5 在被告 1 未能偿
付本金 1,800 万元、利息 1,716,666.67 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逾期利息
(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 0.05%计算)
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
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 0118 民初
11630 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12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17 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 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 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 22 弄**号***室。
    被告 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5:台州耀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军荣。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 年 8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 5 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 5 将
其与被告 l 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
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 5 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
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 年 8 月 3 日,被告 5 向被告 l 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
知书》第 4 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 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
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
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 l 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
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
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作为保证人分别签
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
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 l 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
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向被告 5 支付保理
融资款人民币 3,600 万元。经查,被告 l 自 2019 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l 偿付保理融资款 4,000 万元及利息;2)被告 2、
被告 3、被告 4 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 5 在被告 1 未能偿
付本金 3,600 万元、利息(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逾期利息(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 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
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
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中新科技与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案件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23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6 月 28 日。
    执行冻结裁定时间:2019 年 7 月 1 日。
    民事调解时间:2019 年 7 月 26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
沈新泉。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被告是合作单位,原告向被告供应插头电源线,自双方业务往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3,752,022.13 元,对账后
被告又向原告采购了价值 681,209.48 元的货物,也陆续付款 2,519,000.01 元,
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914,231.6 元。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914,231.6 元,
并赔付自起诉日至付清之日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晟电器”)因与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
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 1,914,231.6 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椒江区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 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 1,914,231.6 元,
期限为一年。
    4.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调解内容
    新晟电器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经椒江区法院诉
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中新科技分期支
付给原告新晟电器货款 1,878,128.41 元及诉讼费用损失 15,852 元,于 2019 年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月底前支付货款 626,042 元,于 2019 年 10 月底前支付货款 626,042 元,于 2019
年 11 月底前支付货款 626,044.41 元及诉讼费用损失 15,852 元;原告新晟电器
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2)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
义务,则原告新晟电器有权就货款 1,878,128.41 元的未付部分及以该未付部分
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损失 15,852 元的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
行;(3)案件受理费 10,852 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852
元,由原告新晟电器负担。
    5.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878,128.41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与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 年 7 月 15 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 年 7 月 15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规
划一路 1 号,法定代表人:竺剑如。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新星”)与中新科技因买
卖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
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应支付申请人博亚新星货款
1,005,078.69 元,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405,078.69 元,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00 元,余款 300,000 元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付清;申请人
博亚新星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
博亚新星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 1,005,078.69 元的未付部
分及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7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 年 7 月 15 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博亚新星与
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
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05,078.69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七)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 年 6 月 3 日。
    执行冻结裁定时间:2019 年 7 月 18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科技工业
园,法定代表人:洪树鸿。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美电子”)与中新国际电子因
买卖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经椒江区法院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申请人若美电子货款 413,211.88 元;申请人若美电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
若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逾期支付,则申请人若美电子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国际电
子随时付清全部货款 413,211.88 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 年 6 月 3 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若美电子与
中新国际电子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
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
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2019 年 7 月 18 日,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
新国际电子银行存款人民币 415,458.72 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
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冻结银行
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
权的期限为三年。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415,458.72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
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八)中新科技与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 年 7 月 1 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 年 7 月 1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科技
工业园 A7 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源电子”)与中新科技因买卖
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经椒江区法院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如 下 :( 1 ) 申 请 人 中 新 科 技 应 支 付 申 请 人 奥 源 电 子 货 款
4,835,388.55 元,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1,61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610,000 元,余款 1,615,388.55 元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付清;申
请人奥源电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
人奥源电子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 4,835,388.55 元的未付
部分及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 年 7 月 1 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奥源电子与
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
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4,835,388.55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
定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 38 起诉讼案件(包含正在执行冻结案件),涉
案金额累计为 207,027,895.95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 1 起诉前财产保全涉
及冻结应收债权 692,025,600 元,公司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材料,将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7 月 3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
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9)、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3)。
根据公司最新收到的民事调解书等诉讼法律文件,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
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光电”)因与公司存在定
作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 年 7 月 11 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给原告鸿立光
电模具款 302,000 元;2)原告鸿立光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如被告中新
科技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鸿立光电有权按模具款 302,000 元及以
118,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的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案
件受理费 2,960 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02,00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案
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新科技与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43)。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好电子”)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
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 年 7 月 9 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给原告一好电子货款
64,442.11 元,原告一好电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汇款至账户名东莞市一好
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东莞银行****支行,账号 5500******1346);2)如被告
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一好电子有权对被告中新科技
就货款 64,442.11 元的未付部分款项及以该未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 731 元(已减半),由被告中新科技负担;
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4,442.11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
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与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
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茂丰”)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
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 年 7 月 17 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分三期支付给原告无锡茂丰货款 2,896,890.09 元及
诉讼损失 19,988 元,合计 2,916,878.09 元;第一期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货款 1,000,000 元及诉讼损失 19,988 元,第二期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货
款 1,000,000 元,第三期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付清剩余货款 896,890.09 元;
原告无锡茂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期款项按照先付诉讼费损失后付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的顺序进行抵扣,款项汇至账户名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
无锡**支行,账号 5157****9152);2)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
付款义务,则原告无锡茂丰有权对被告就货款 2,896,890.09 元、该款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的利息损失及诉讼费损失 19,988 元扣除已付款项后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
费 14,988 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988 元,由原告无锡茂
丰负担;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896,890.09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四)中新科技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
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9)。
    2.本次诉讼的民事判决情况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集团”)因与公司存在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 年 7 月 24 日,经椒江区法院审理,作
出如下判决:1)被告中新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方远集团工程
款 14,119,334.47 元及该款项自 2019 年 3 月 24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原告方远集团有
权就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工程款 14,119,334.47 元在原告方远集团所施工的中新
科技智能产业园一期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方远集
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 60,337 元(已减半,原告方远集团已预交),由原告方远集团
负担 8,215 元,被告中新科技负担 52,122 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4,119,334.47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案件如若不再出现其他诉讼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负面影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
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43)。
     2.本次诉讼的民事裁定情况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平波电子”)因与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中新国际电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
     2019 年 7 月 25 日,东莞平波电子向椒江区法院提出撤回对中新科技起诉的
申请。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平波电子撤回对被告中新科技的
起诉。
     同日,在椒江区法院的调节下,东莞平波电子与中新国际电子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1)被告中新国际电子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平波电子货
款 1,066,476.93 元,原告东莞平波电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如被告中新
国际电子未按约全面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东莞平波电子有权就货款
1,066,476.93 元及该款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3)
案件受理费 7,425 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425 元,由被告
中新国际电子负担(限被告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至法院账户)。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66,476.93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泰凯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资
产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9)。
     2.本次诉讼的民事调解情况
     深圳市泰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凯达”)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
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 年 7 月 10 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分三期共支付给原告泰凯达 1,273,388.04 元及诉
  讼费损失 8,130 元、保全费损失 5,000 元,第一期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前支付货
  款 400,000 元,第二期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支付货款 400,000 元,第三期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前支付货款 473,388.04 元及诉讼费损失 8,130 元、保全费损失 5,000
  元,原告泰凯达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被告中新科技未全面履行上述付款
  义务, 则原告泰凯达有权就货款 1,273,388.04 元的未付部分及诉讼费损失
  8,130 元、保全费损失 5,000 元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 8,130 元(已减
  半),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130 元,由原告泰凯达负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273,388.04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影响较小。

      三、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新增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账户性质
中新国际电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445****5792       9,329.61    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8801****3787           4.82    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8801****3782      10,558.86    一般户
                       合计                          -            19,893.29      -

      公司后续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 27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
  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
  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