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新: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2019-08-2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6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增 4 起案件分别处于立案、调解等阶段,因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
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94,222,819.5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分别处于立案、
调解等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
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合肥市庐
阳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等材料,现
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8 月 5 日。
审理机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 7363
号正奇金融广场 A 座 9 层,法定代表人:俞能宏。
被告 1: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 2: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3: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4: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
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陈晨行。
被告 5: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 6: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弄***号***室。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与被告 1 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转字第 4000****-201 号《转让协
议》、正奇[2018]租赁字第 4000****-2 号《融资租赁合同》各一份。为保障原告
的权益及上述合同的履行,原告同被告 2 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企保字第
4000****-201 号《保证合同》、同被告 3、4 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企保字第
4000****-202 号《保证合同》、同被告 5 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自保字第
4000****-201 号《保证合同》、同被告 6 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自保字第
4000****-202 号《保证合同》。
上述各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 1 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 1,400 万元并
办理了租赁物交接,但被告 1 未能依约于 2019 年 6 月 3 日足额支付第 2 期租金,
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1 中新国际电子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
部未付租金 1,291.2207 万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 112 万元)、名义货价 10 万元、
违约金 760,847.92 元、逾期利息 13,314.83 元(以 1,268,079.86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此后以
1,268,079.8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剩余租金均自逾
期之日起,以逾期租金金额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 1 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 56,000 元(其中保全担保费 17,000
元、律师费 39,000 元);(3)判令被告 2、3、4、5、6 对被告 1 所负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3,012,207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
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诉讼时间:2019 年 8 月 7 日
审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 98 弄 5 号
101-N 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被告 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2: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 3: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
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陈晨行。
被告 4: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 5: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弄***号***室。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 年 4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中新科技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
称“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原告与被告中新科技之间形成融资租赁
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中新科技为承租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中
新科技应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租金分 10 期,每季一期、自起租日起算,租金
日、每期租金金额以原告发送的《起租通知书》/《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留
购价款 100 元。租金为固定租金,不随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调整。被告中新
科技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
为担保被告中新科技履行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中新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
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陈德松、江珍慧签署并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保证合
同》和《保证函》均承诺为被告中新科技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
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
起租后,被告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支付第 3 期租金后,至今未支
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中新科技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益,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且根据《保证合同》《保证函》
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新产业公司、中新供应链公司、陈德松、江珍慧为
被告中新科技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新科技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
计人民币 81,007,912.50 元;(2)判令被告中新科技支付原告截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 81,500.00 元,及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全部清偿之
日止的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之前的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
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3)判令被告中新科技给付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
200,000 元以及保全担保保险费 35,159.03 元;(4)判令被告中新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对被告中新科技上述 3 项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在被告全额清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
全部租金、违约金以及留购价款之前,《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
归原告所有;(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81,007,912.5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科技与亿铖达焊锡制造(昆山)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8 月 7 日。
审理机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亿铖达焊锡制造(昆山)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
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庆辉。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告双方基于合意买卖无铅锡膏等产品,自 2014 年合作以来,原告严格
按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认真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止,被告尚欠货款 77,300.00 元未予支付。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1,409.50 元。综上,
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止,被告累计欠付原告款项共计 78,709.50 元,并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
款损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77,300.00 元;(2)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1,409.50 元(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算,共 153 天),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77,300.0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
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新科技与湖南欧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调解时间:2019 年 8 月 1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欧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通路
8 号,法定代表人:宋军红。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调解内容
湖南欧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智通”)与被告中新科技自 2018 年
7 月至 9 月陆续签订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
付款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 125,400 元。原告欧智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被告中新科技支付给原告货款 125,400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8 年 9 月 25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 日,经椒江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欧智通货款 125,400 元;原告自
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
对被告就货款 125,400 元及该款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扣除已付款项后一并申请执行;
(3)案件受理费 1,446 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25,40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
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
较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 42 起诉讼案件(包含正在执行冻结案件),
涉案金额累计为 300,465,916.99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 1 起诉前财产保全
涉及冻结应收债权 692,025,600 元,公司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材料,将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新增银行账户冻结的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新增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账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性质
中新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3580******8398 259.98 美元 一般户
中新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3580******7620 437.71 美元 一般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中新科技 1260******0235 1.53 美元 一般户
分行
中新科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 7741******7762 0.64 美元 一般户
中新科技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2004******0022 0 一般户
中新科技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2080******1071 0 一般户
中新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8110******2808 0 一般户
中新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8110******4555 7.10 港币 一般户
中新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3883******9405 65.27 美元 一般户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207******3560 44,675.66 美元 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207******0669 1.22 美元 一般户
45,442.01 美元,
合计 - - -
7.10 港币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 57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
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
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