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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新: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2019-09-2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7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涉诉案件处于调解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23,851,881.67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调解阶段,若
无后续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
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涉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调解时间:2019 年 8 月 16 日。
    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紫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门紫光大楼
525,法定代表人:李敬。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弄***号***室。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2018 年 6 月 22 日,原告紫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租赁”)与
被告中新科技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以下统称“《融资租
赁合同》”),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
慧与紫光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中新科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紫光租赁与中新科技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
记。《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紫光租赁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及交货义务,
中新科技应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支付第四期租金 2,809,375 元而未支付,并已涉
及多起诉讼案件和财产保全事项,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紫光租赁有权
要求中新科技立即付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并偿
付相应违约金。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中新科技支付剩余租金等款项即人民币 24,046,875 元及截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2
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为 12,023.44 元);(2)保证人中新产业集团、陈德
松、江珍慧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紫光租赁对《抵押合同》项下抵
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中新
科技、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的民事调解内容
    2019 年 8 月 16 日,经海淀区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前向紫光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 6 月份
租金及 9 月份到期租金合计 5,584,375 元、因 6 月份租金到期而产生的违约金
116,589.06 元以及诉讼产生的费用 166,000 元,共计 5,866,964.06 元;(2)剩余
租金中新科技自 2019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止按照月度支付,每月
租金支付日期为当月 20 日,每月租金支付金额为 1,634,992.51 元;(3)如中新
科技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支付义务,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紫光租赁支付从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违
约金,并可就所有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4)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 江珍
慧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40,265 元,由紫光租赁负担。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海淀区法院予以确认。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3,851,881.67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若无后续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 71 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 411,935,782.07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 1 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 692,025,600 元。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新国际电子”)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案件的调解进展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临 2019-031)。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2019 年 9 月 4 日,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盈彩盒”)与
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中新科技分四期支付给旺盈彩盒货款 8,711,998.50 元,第一期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货款 2,613,599.55 元,第二期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货款 2,178,000
元,第三期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货款 2,178,000 元,第四期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 1,742,398.95 元;(2)如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
行付款义务,则旺盈彩盒有权对中新科技就货款 8,711,998.50 元的未付部分款项
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 36,39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1,392
元,由中新科技负担;(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椒江区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8,753,390.50 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
于调解阶段,若无后续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案件的调解进展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临 2019-031)。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2019 年 9 月 4 日,旺盈彩盒与中新国际电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椒江区法
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中新国际电子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
前、2019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给旺盈彩盒 169,057 元、169,057 元;(2)旺盈彩
盒放弃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 3,351 元,财产保全费 2,320.42 元,
合计 5,671.42 元,由中新国际电子负担;(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
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椒江区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43,785.42 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
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国际电子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进展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
(临 2019-077)。
    2.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
新国际电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 100,000 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2019 年 9 月 6
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冻结中新国际电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 100,000
元,期限为一年。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3,674.97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
项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