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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新: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2019-11-1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94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涉及诉讼案件 8 起,分别处于立案、调解、民事裁定、执行阶段,累计
新增涉及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
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累计新增涉诉金额人民币 18,187,107.88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 4 起诉讼处于立案、尚未
开庭阶段,故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另外 4 起
诉讼分别处于调解阶段、执行阶段或民事裁定阶段,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诉讼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及近日收
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本次涉及新增诉讼案件 8 起,累计新增涉及诉讼金额达到
信息披露标准。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10 月 9 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 年 10 月 18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72
区旺盈彩盒厂 A 栋 101,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
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于 2018 年 7 月向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发出订单,
但其中两个料号的货物,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一部分之后,被告对剩余的金额为
290,257.72 元的货物不予接收,且未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
的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90,257.72 元;(2)被告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90,257.72 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立
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9 月 27 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 年 10 月 18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72
区旺盈彩盒厂 A 栋 101,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2018 年开始,被告中新科技通过下发订单的形式向原告采购产品。根据订单的约
定,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不予支付货款,
未支付货款金额为 37,741.51 元。另外,原告根据订单生产货物后,再根据被告指示
的排期交货,有部分根据订单生产的货物,到现在被告仍未指示交货,涉及金额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37,602 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予以接收,并支付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
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37,741.51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1,637,602 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675,343.51 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
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
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科技与深圳市云霞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8 月 1 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 年 10 月 18 日。
    审理机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云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燕罗公
路 190 号厂房 2 栋 201,法定代表人:许卫彬。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原告深圳市云霞电子有限公司给被告中新科技供货,被告欠原告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货款 394,313.21 元,被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394,313.21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94,313.21 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立
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新科技与台州市鼎强蜂窝包装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10 月 23 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市鼎强蜂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 1 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叶兵欢。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被告中新科技于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2 月期间向原告台州市鼎强蜂窝包装有限
公司定作各种规格蜂窝板、纸板、包装箱,签订《供需合同》24 份。原告按被告要求
履行合同交货,截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开具增值税发票 24 份,共计开票货款金额人
民 币 2,060,038.22 元,被告仅支 付货 款 1,125,000 元,尚 欠原告货款人 民币
935,038.22 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定作货款人民币 935,038.22 元,及自 2019
年 3 月 24 日起至偿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35,038.22 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立
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 年 7 月 22 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调解时间:2019 年 11 月 5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
路 10 号实益达锦龙厂区 1 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文对。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
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2017 年 11 月起至 2018 年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被告
一共向原告采购电池 15,243,590 元。原告与被告一经对账确认,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期间,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交易产生的货款共计 15,211,572 元。原告已经开具全部
发票给被告一,但被告一仅支付了 14,574,340 元货款,至今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
637,232.5 元。被告一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对被告一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637,232.5 元及利息(利息以 637,232.5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5 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
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
两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的调解内容
    2019 年 11 月 5 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一
中新国际电子尚欠原告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 634,620.75 元,被
告一分期支付给原告合计 550,000 元,自 2019 年 12 月起于每月的 30 日前支付给原
告 137,500 元,分四期付清,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如被告一逾期付款,原告
有权就原诉讼 634,620.75 元的未付部分要求被告一一次性支付;(3)被告二中新科
技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 4,650 元,由两被告承担;(5)
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椒江区法院予以确认。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554,650 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
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市合诚玻璃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 年 11 月 5 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 年 11 月 7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合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大埔工业区
5 号 A2 栋,法定代表人:谭鸿昌。
    被申请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
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申请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椒江区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
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 133,017.72 元及利息,或扣留、
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33,017.72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
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七)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 年 11 月 6 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 年 11 月 8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仙岳路 396-398 号翔业大
厦写字楼 9 楼,法定代表人:黄金美。
    被申请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
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椒江区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
如下:冻结、划拨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 151,412.50 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
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
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51,412.5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
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八)中新科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 年 11 月 11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台州市府中路 188 号开投大厦
1-8 层,主要负责人:周嘹亮。
    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民事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22 日,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中新科技
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 14,000,000 元,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 月 22 日。同日,双方签订《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约定为
双方签订的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被申请人在
申请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货币资金 15,000,000 元,如主合同债务人构成违
约,申请人有权实现质权等。2019 年 1 月 22 日,申请人按约发放了贷款 14,000,000
元。自 2019 年 4 月起,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被冻结,已构成违约,
申请人有权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之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
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截至 2019 年 10 月 20 日,被申请人尚
欠申请人贷款本金 14,000,000 元及利息 58,379.32 元。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请求: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
人的保证金 15,000,000 元在被申请人贷款本金 14,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至 2019 年 10 月 20 日的欠息 58,379.32 元,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 年 11 月 11 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裁定如下: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州分行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的 15,000,000 元保证金在借款本金 14,000,00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 53,075 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4,053,075 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民
事裁定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 79 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 408,323,846.14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 1 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 692,025,600 元。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
有限公司案件的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临 2019-031)和 2019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进展
的公告》(临 2019-079)。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椒江区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
如下:冻结、划拨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 8,716,998.50 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
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
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
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8,716,998.5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
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