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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6-2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4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浙证调查字 202029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 号:2020-037)。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朱彬彬,林玲,盛伟健,象

振华,陈建远,任增辉,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
飞,李娜: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中新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江珍慧授意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朱彬彬,通过直接划转资金,或以预付货款、工程款名义经第三方
走账多道划转,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给关联方使用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上述
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10.57 亿元,余额 8.06 亿元。

其中,2018 年共发生资金占用 128 笔,累计占用发生额 6.37 亿元,发生额、
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58%、39.30%;2019 年共
发生资金占用 186 笔,累计占用发生额 4.20 亿元,期末余额 8.06 亿元,发
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94%、57.45%。

(一)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6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直接

划转至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银行账户,2018
年累计发生额 5170 万元,2019 年累计发生额 27043.29 万元。

(二)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中

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走账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 31981
万元。其中,2018 年转给中新国贸 15615 万元,转给中新产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1000 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400 万元,2019

年转给中新国贸 14686 万元,转给中新产业 280 万元。

(三)2018 年度,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耀德塑业有限
公司走账及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

27293.13 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 7349 万元,转给中新产业 4349.13 万
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15595 万元。

(四)2018 年 5 月至 11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市浩

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走账及曹某煜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
偿债,累计发生额 7550 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 2100 万元,转给中新产
业 4850 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600 万元。

(五)2018 年 2 月至 11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奥利

棽电子有限公司走账及金某龙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
累计发生额 2995 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 300 万元,转给中新国贸 800
万元,转给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60 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1635
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2018 年 3 月至 10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温岭市江
连塑料厂(普通合伙)走账及江某荣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
偿债,累计发生额 2700.96 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 1220 万元,转给中

新国贸 340.96 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1140 万元。

(七)2018 年 12 月 29 日,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施工方林
某军个人账户走账再经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替中新产业偿债 961 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首次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同日发表临时公告专门针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说明(未披露
完整),直至 2020 年 6 月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进行补充披露时

才完整披露。中新科技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未在 2018 年半年报中披露资
金占用情况,也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中准确、完
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中新科技为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及关联
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 1.75 亿元。其中,2018 年 3 月至 6 月,

中新科技三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中新国贸向宁波银行借款
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0.8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68%;
2019 年 1 月,中新科技为江珍慧及关联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金额合计 0.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41%。

  (一)2018 年 3 月至 6 月,中新国贸分 3 次分别向宁波银行借款 3000 万

元、2500 万元、3000 万元,合计 8500 万元,中新科技分别为中新国贸上述
借款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
珍慧安排,朱彬彬参与,王某沙执行,时任董事长、实控人陈德松作为中新

科技法定代表人在质押合同上盖个人印章。

  (二)2019 年 1 月 19 日,中新科技为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台
州分行 3,000 万元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朱彬彬参与,陈德松作为中新科技法定代表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时任董事林玲加盖中新科技公章。

  (三)2019 年 1 月 24 日,江珍慧向朱某平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

中新科技、陈德松为江珍慧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陈徳松作为中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两处分别签字,林玲加盖中新科技公章。

  (四)2019 年 1 月 29 日,中新产业向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

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 10 日,中新科技、陈德松为中新产业上述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陈德松
作为中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两处分别签字,林玲加盖

中新科技公章。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 2019 年年报中露了部分关联担保。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发布了《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首次完整批露了上述担保

事项。上述四项担保事项,中新科技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未在 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也未在 2019 年年报中完整
披露。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德松,知悉其控制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中
新科技资金的情况,知悉并参与中新科技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实际
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江珍慧,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金占用及违规担
保行为。两人在中新科技 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
2019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朱彬彬,按照江珍慧的安排,通过实施划款、“走账”等行为参

与上述 8 项资金占用及第 1、 项违规担保事项,在中新科技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 2019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林玲知悉上述中新科技第 2、3、4 项违规担保事项,在中新科

技 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 2019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所技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会秘书盛伟健,在 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9 年 4 月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次
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推动资金占用解决、信息披露补救等工作及与监管部
门汇报沟通,并联合 3 名时任独立董事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劝导承认错误、配
合调查、积极整改。但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定期报告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在

中新科技 2019 年半年报及 2019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在 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

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019 年 4 月得知资金占用
情况后,积极了解情况,联名向董事会发函要求查清真相、弥补上市公司损失、
责成向监管部门汇报等,在公司现场召开沟通会要求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
用问题,并向董事会提案建议调整公司总经理人选、增强内审工作力度等,
但在董事会审议 2019 年半年报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在 2019 年半年报上签字

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9 年年报中,项振华投了反对
票,陈建远、任増辉投了弃权票。

       时任监事会主席吴诚祥,时任监事杨晓、陈维建,时任副总经理莫康良、

黄颂、谷康林,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娜,在公司 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
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中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于 2018 年三季度起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声明页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

凭证及原始凭证、公章使用登记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陈德松、江珍慧、朱

彬彬、林玲、盛伟健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诚祥、杨晓、
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李娜、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
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陈德松、江珍慧还作为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新科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陈德松、江珍慧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16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分别罚款 60 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 100 万元;对朱彬彬、林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5 万元罚款;对盛伟健、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

许俊飞、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项振华、
陈建远、任增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陈德松、江珍慧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陈德松、江珍慧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监会令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就

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中新科
技及陈德松、江珍慧、朱彬彬、林玲、盛伟健、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
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李娜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项振
华、陈建远、任增辉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