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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21-10-15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7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0 月 7 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或“中新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ST 中新

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80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的《收到<关于*ST 中

新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6)。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准备答复工作,现特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前期公告披露,公司目前已启动预重整工作,目前仍处于停产状态。定

期报告显示,公司 2021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仅 12 万元左右。请公司补充披露:

(1)目前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结合近年来停产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说明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3)充分提示公司重整能否被受理

的风险,重整能否顺利解决公司问题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风险。

    公司答复:

    (1)目前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起至今未复工复产,同时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被列入多起

法院执行名单,现阶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正在全力对接意向重整投资人,力争年

内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剥离、业务转型等方式化解公司债务危机、推动公司业务

转型升级、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截至目前以上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

    (2)结合近年来停产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说明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整价

值和重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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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 2020 年 10 月改选董事会以来,积极寻找、对接重整投资人,累计接

洽意向投资人二十余家。经严格筛选,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金融(类金

融)债权人会议,对筛选后的四家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评选,最终推选浙江省海

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集团”)作为首选重整投资人。2021 年 10

月 7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意向重整投资人浙江海运集团签署《重

整投资意向书》;2021 年 10 月 9 日,浙江海运集团向意向金监管账户支付 5,000

万元投资意向金;2021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浙江海

运集团签署《重整投资意向书之补充协议》,浙江海运集团同意向意向金监管账

户追加支付投资意向金 2500 万元。

    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存在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3)充分提示公司重整能否被受理的风险,重整能否顺利解决公司问题的

不确定性,以及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风险

    ① 公司重整能否被受理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021 年 8 月 20 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

同意公司先行启动为期 3 个月预重整工作,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组织开

展预重整指导工作。台州中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仅为正式破产程序进行辅助

性工作,台州中院是否最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需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司法

解释进行,尚存在不确定性,且目前公司存在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较大可能

性。

    ② 重整能否顺利解决公司问题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如果特别标

注,指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

票在 2020 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 12 万元,扣非前净利润-1.85 亿元,扣非后净利

润-2.0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21.45 亿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约 96,918.78 万元,关联方违规担保约 7,1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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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由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金额较大,且存在较大退市风险,因此

重整能否顺利解决上述问题存在不确定性。

    ③ 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风险

    若法院未能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而且,

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

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3.4.14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



    二、目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

约 12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1.45 亿

元,且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缺乏持续经营能力,面临较大的退市风险。请公司

结合目前经营情况,及时、充分地揭示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

    公司答复:

    目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较大的退市风险。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3.12 条规定,若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出具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市:

    (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 13.3.2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未在第 13.3.7 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同时,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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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21 年 6 月 28 日,公

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回复之日,中国

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3.4.14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



    三、目前,公司仍然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尚未解决。《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中明确提出上市公司

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请公

司充分论证本次解决方案如何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切实可行,充分

说明方案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答复:

    (1)本次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方案

    ① 关联方资金占用解决方案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合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息余额约 96,918.78

万元,其中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本息余额约 40,180.19 万元、中新国

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本息余额约 56,443.45 万元、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本息余额约 295.15 万元。

    2021 年 10 月 7 日,经公司与相关债权人充分协商,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安徽正奇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签署《债务抵偿协议》,

同意公司以其对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等额抵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抵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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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 67,700.00 万元、13,582.53 万元、2,730.60 万元、763.88 万元、4,135.96

万元、8,005.81 万元,合计 96,918.78 万元。

    ② 关联方违规担保解决方案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存在为关联方违规担保余额 7,175.63 万

元,其中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余额 3,000.00 万元,为江珍慧违规

担保余额 2,016.60 万元,为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余额 2,159.03 万

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浙江海运集团向公司发出《关于支持中新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函》,同意:“在中新科技被裁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且我司被

正式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承诺如下:为支持中新科技重整,在人民法院

裁定中新科技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我公司承诺对中新科技因违规担保责任可能

承担清偿责任或相关赔偿责任的债务负责清偿,并予以兜底。”

    (2)本次解决方案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

    根据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解决方案,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因关

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应收款债权全部等额抵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由债权人享有

对关联方的债权。抵偿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得以消除。因此,公司关联方资

金占用问题将在上市公司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得到充分、妥善解决。

    基于浙江海运集团出具的《关于支持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

函》,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浙江海运集团承诺对公司因违规担保责任可

能承担清偿责任或相关赔偿责任的债务负责清偿,并予以兜底。可确保公司不会

因清偿违规担保债务而遭受额外损失。

    综上所述,本次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方案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

    (3)充分说明方案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解决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

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可能存在股东大会无法审议通过的风险。

    同时,根据公司与债权人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该等协议将在公司经法

院裁定批准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正式生效;同时,如果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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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且未能经法院强制裁定批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相

关债权人有权终止或解除该等协议。

    根据浙江海运集团出具的《关于支持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

函》,在公司裁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且浙江海运集团被正式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

情况下,浙江海运集团方承担违规担保解决责任。

    因此,基于上述,本次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解决方案仍存在不确

定性和风险。



    四、公告披露,公司关联方违规担保解决方案为,意向重整投资人浙江海运

集团向公司发出支持函,该函载明,浙江海运集团同意在公司被裁定正式进入破

产重整且其被正式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承诺对公司因违规担保责任可

能承担清偿责任或相关赔偿责任的债务负责清偿,并予以兜底。请公司补充披露:

(1)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兜底承诺以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等条件为前提,前述

方案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公司违规担保问题;(2)如存在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请

公司及时、充分予以揭示。

    公司答复:

    (1)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兜底承诺以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等条件为前提,

前述方案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根据 2020 年 10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

见》(国发[2020]14 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

    如前所述,为加快推进公司进入正式重整程序,经公司与浙江海运集团协商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浙江海运集团签署《重整投资意向书》;同时,

浙江海运集团向公司发出《关于支持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函》,

同意:“在中新科技被裁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且我司被正式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

情况下,承诺如下:为支持中新科技重整,在人民法院裁定中新科技正式进入重

整程序后,我公司承诺对中新科技因违规担保责任可能承担清偿责任或相关赔偿

责任的债务负责清偿,并予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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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关联方违规担保问题解决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能够在公司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后有效解决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2)如存在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请公司及时、充分予以揭示。

    上述关联方违规担保问题解决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可能存在股东大会无法审议通过的风险。

    根据浙江海运集团出具的《关于支持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

函》,在公司被裁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且浙江海运集团被正式选定为重整投资人

的情况下,浙江海运集团承担违规担保解决责任;若公司无法正式进入破产重整

程序或浙江海运集团未被管理人选定为重整投资人,则存在浙江海运集团不承担

违规担保解决责任的风险。2021 年 10 月 9 日,浙江海运集团向意向金监管账户

支付 5,000 万元投资意向金; 2021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与浙江海运集团签署《重整投资意向书之补充协议》,浙江海运集团同意向意

向金监管账户追加支付投资意向金 2,500 万元。

    基于上述,本次关联方违规担保问题解决方案仍存在相应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公告披露,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解决方案为,公司与相关债权人签订《债

务抵偿协议》,以对关联方应收款项等额抵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抵债金额合计

9.69 亿元,相关协议将在法院裁定批准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正式生效。请公司

补充披露:(1)前述抵偿的公司所负债务是否为真实有效的债务,以及其发生的

时点与背景;(2)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解决的资金占用余额,相关债务抵偿安排

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3)该方案以公司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为前提,相

关抵偿安排和决议程序等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切实可

行地解决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如存在相关风险,请公司及时、充分揭示。

    公司答复:

    (1)前述抵偿的公司所负债务是否为真实有效的债务,以及其发生的时点

与背景

    ①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9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新科技签订

2018 年(自营)字 0038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7,000,000.00

元;于 2018 年 8 月 8 日签订 2018 年(自营)字 0042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定借款金额为 10,000,000.00 元;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签订 2018 年(自营)字

0061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0,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09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3,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3 月 4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119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6,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21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美元 1,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21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为美元 1,050,000.00 元;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签订 2019 年(自

营)字 0022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美元 24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7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为 15,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6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74 号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35,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8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37,839,246.3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8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为 46,50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

字 0048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6,50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8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6,90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88 号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7,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8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7,500,000.00

元; 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9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为 48,000,000.00 元; 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

字 0049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53,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8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3,800,000.00 元;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512 号流动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20,930,000.00 元;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51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1,050,455.65

元;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51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为 46,580,000.00 元;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

字 0051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2,040,000.00 元;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51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为 32,460,000.00 元;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518 号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20,893,982.50 元等。2020 年 3 月 10 日,台

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 1002 民初 2893 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中新

科技于 2020 年 5 月底前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23,903,655.47 元及相应利息;

于 2020 年 5 月底前归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 10,500,000 元及相应利息;于 2020

年 6 月底前归还贷款美元 2,275,927.37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于 2020 年

7 月底前归还贷款 681,360,705.29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2019 年 5 月 10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新科技签订

2019 年自营(保)字 001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0 日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期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发

生的各类债务提供最高额主债权本金余额 100,000,000.00 元在内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并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 年 9 月 20 日,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因

经营需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 2019 年(自营)字 00493

号、2019 年(自营)字 0049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

41,000,000.00 元、41,500,000.00 元。截至目前,尚余借款本金 82,228,859.84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未归还。2020 年 3 月 10 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9)浙 1002 民初 2895 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前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 41,0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返还借款本金 41,228,859.84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中新科技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1 月 12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不良贷款

本金合计为 81,357.54 万元,外币按 2020 年 8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

兑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

公司。

    基于上述,截至目前,中新科技尚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

分公司负债本金 81,357.54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新科技签订 2019

信银杭台贷字第 811088200053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831,341.67

元;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签订 2019 信银杭台贷字第 811088199999 号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3,000,000.00 元;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签订 2019 信

银 杭 台 贷 字 第 811088201950 号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合 同 , 约 定 借 款 金 额 为

23,398,882.29 元;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签订 2019 信银杭台贷字第 811088202377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37,006,000.00 元。2020 年 12 月 8 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

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 年 9 月 2 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新科技签订公

借贷字第 ZH1900000106725 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505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 年 6 月 4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

司签订 TZ02(融资)20180013 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华夏银行台州分行在 2018

年 6 月 4 日至 2019 年 6 月 4 日期间可向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最高融资额

度 3000 万元。同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签订 TZ02(池融资)20180001 号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同,约定为中新国际经

贸有限公司提供出口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服务。2019 年 1 月 28 日,华夏银行股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向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出具《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通

知单》,同意提供融资金额为 12,280,000 美元,并于同日向其发放融资款,截至

目前剩余本金 1,224,005.00 美元。2019 年 2 月 3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州分行与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签订 TZ031012019004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

款金额为 1,500 万元整,并于同日发放贷款,截至目前剩余本金 13,051,438.86

元。2019 年 1 月 19 日,中新科技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 TZ02

(高保)2019001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就 TZ02(融资)20180013 号最高额融资

合同项下债权在本金最高限额 3,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20 年

12 月 27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债权分户转让协议》,将前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 年 9 月 3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新科技签订

TZ031012019015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 544 万元;同日,签订

TZ031012019015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925 万元。2020 年 12 月

27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省分公司签订《债权分户转让协议》,将前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 年 9 月 23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中新科技签订编

号为 TZLD20190053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5,500 万元;2019 年 9 月

29 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州 支 行 与 中 新 科 技 签 订 编 号 为

TZLD20190064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30 万元。2020 年 9 月 18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

分公司签订《债权分户转让协议》,将前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1 年 4 月 16 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就前述债

权作出(2021)浙 1002 民初 237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新科技向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 5,63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2019 年 9 月 25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中新国际电子有

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TZLD20190060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515 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中新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签订编号为 TZBZ20190011

号保证合同,对 TZLD20190060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7 月 20 日归还利息

70,403.30、35,669.45 元,于 2020 年归还本金 362,600.00 元,目前该债权尚

余本金 4,787,400.00 元。2020 年 9 月 18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

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将其对中新科技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1 年 4 月 20 日,台州市椒江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 1002 民初 223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新国际电子有

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4,787,4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中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基于上述,截至目前,中新科技尚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

分公司负债本金 19,706.7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2019 年 9 月 29 日,中新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2094000)

浙商银借字(2019)第 03106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3,100 万元。

    基于上述,截至目前,中新科技尚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债本

金 3,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2019 年 4 月 23 日,中新科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

08800LK20198041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美元 109 万元;2019 年 4 月

5 日,中新科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 08800LK20198044 号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美元 864 万元。

    基于上述,截至目前,中新科技尚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债本

金 954.85 万元(以 2021 年 8 月 20 日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及相应利息、罚息、

复利等。

    ⑤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设备以 2,600 万元转让给安徽正奇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并由原告出租给中新科技使用,租金总额为 28,260,065.40 元。2019 年

9 月 25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01 民初 1498 号民事调

解书,确认中新科技尚欠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23,825,059.95 元及对

应的逾期利息。

    2018 年 12 月,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设备以 1,400 万元转让给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由原告出租给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租金总

额为 15,216,958.32 元。同时,中新科技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 年 9 月 25 日,安徽省合肥市庐

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0103 民初 9471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新国际电子

有限公司尚欠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2,828,878.86 元及对应的逾期

利息,中新科技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上述,截至目前,中新科技尚欠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债本金

3,665.39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⑥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0 日,中新科技与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ZNZZ-

201808-451-001-HZ 的《售后回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对应租赁物为生产

线、设备等,租赁物购买价款为 1 亿元,双方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020 年 6

月 30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 02 民初 521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中新科技尚欠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 83,185,015.80 元及留购金、

迟延罚金等。调解后,中新科技向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还款 11,582,865.41

元。

    基于上述,截至目前,中新科技尚欠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债本金

7,160.22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综上,中新科技对上述 6 家债权人尚未归还债务本金 115,944.7 万元及相应

利息、罚息、复利等。以上中新科技所负债务均为金融、类金融债务,均系真实

有效的债务。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解决的资金占用余额,相关债务抵偿安排是否有

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合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息余额约 96,918.78

万元,其中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本息余额约 40,180.19 万元、中新国

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本息余额约 56,443.45 万元、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本息余额约 295.15 万元。

    根据公司与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该等债权人同意公司以其对关联方(中新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收

款项等额抵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抵债金额分别为 67,700.00 万元、13,582.53

万元、2,730.60 万元、763.88 万元、4,135.96 万元、8,005.81 万元,合计 96,918.78

万元。

    通过上述债务抵偿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得以消除。因此,公司关联方资

金占用问题将在上市公司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得到充分、妥善解决,有利于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3)该方案以公司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为前提,相关抵偿安排和决议程序等

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切实可行地解决公司资金占用问

题。如存在相关风险,请公司及时、充分揭示。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的议案》,并将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

议案进行审议。

    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解决方案系为推动公司进入正式破产重

整所必需。从内容上看,方案所用于与债权人进行等额抵偿的关联方应收款项系

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经公司长期催讨一直未能得到清偿。方

案所涉 6 家大额债权人已同意签订《债务抵偿协议》,抵债协议所对应债权总金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额可覆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如公司得进入正式破产重整程序的, 债

务抵偿协议》将发生效力,则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亦可得到切实解

决。如公司未能进入重整程序,则无法有效引入重整投资人,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几乎为 0,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基于上述分析,通过以对关联方应收款项

等额抵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方式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并未损害

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如公司后续可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判断合同

效力及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时,其考量的核心因素在于是否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

益,而在前述抵偿协议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前述《债务抵偿协议》

的效力可得以维持,符合《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切实可行地解

决公司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公司与债权人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该等协议将在公司经法院裁定

批准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正式生效;同时,如果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能经债权人

会议审议通过且未能经法院强制裁定批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债权

人有权终止或解除该等协议。因此,若公司未能被裁定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或公

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则存在《债务抵偿协议》不生效或被债权人解除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