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奥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为青岛
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威奥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威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化青、赵启
6、项目联系人:李化青
7、联系电话:010-65608260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5001.SH
3、注册资本:39288.6 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海支路 3 号
5、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海支路 3 号
6、法定代表人:孙汉本
7、实际控制人:孙汉本、宿青燕、孙继龙
8、联系人:赵婷婷
9、联系电话:0532-8110703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 年 5 月 11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 年 5 月 22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2021 年年
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指派李化青先生、赵启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
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
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9、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10、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11、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青岛威奥轨道
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560 号),保荐
机构对公司现金收购股权事项及问询函回复进行了审慎核查,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股权事项
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在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
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
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
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
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
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威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威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
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威奥股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