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望布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9-22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杭州
二零二零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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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一、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三、 各项议案内容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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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欢迎您来参加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
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
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
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
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中不要大声喧哗并关闭手机。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六、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主持人许可后进行。主持人可以要求发言股
东履行登记手续后按先后顺序发言。
七、每一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能超过 5 分钟。
八、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
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
九、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
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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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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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林山先生
三、会议召开形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水洪庙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六、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七、会议议程:
(一)公司董事长杨林山先生宣布会议开始、介绍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现场会议情
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会议召开方式、网络
投票时间以及会议议程;
(二)公司董事长杨林山先生提名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举手表决;
(三)公司董事长杨林山先生主持会议,议案报告人介绍会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议案并书面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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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司董事长杨林山先生的主持下,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发言、提问,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进行答复;
(五)计票人、监票人与见证律师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最终表决结果;
(六)监票人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七)公司董事长杨林山先生宣读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九)到会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在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
签字;
(十)公司董事长杨林山先生宣布会议结束。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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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在确保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30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07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25.75 元,共募集资金 56,65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和保荐费 4,132.00 万元后
的募集资金为 52,518.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
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用、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18.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0,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
344 号)。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
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
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序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备案 项目环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号 (万元) 额(万元) 代码 批复
年产 1,500 万米高档装 2019-33011 杭环余改
1 46,800.00 46,800.00
饰面料项目 0-17-03-01 备 2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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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400.00 3,400.00 2196-000 号
合计 50,200.00 50,200.00 -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
用,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计划在不影响正常募投项目使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发售的
安全性高、风险等级低、流动性好、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3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
内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五)投资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六)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七)实施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现金管理,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
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风险管理实施措施
为了保障对现金管理的有效性,严控风险,公司有关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业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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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
公司购买的为安全性高、风险等级低、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公司将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账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为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户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在上述理财产品等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将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
理财产品等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将持
续监督。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
的低风险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
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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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
万股已发行完成,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的注册资本由 6,600 万元增加至 8,800 万元,股本总数由 6,600 万股增加至 8,800 万股。
鉴于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已完成,公司现对《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众望控股集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众望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统一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1438971341。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143897134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经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00
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00 万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股。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草案)》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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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众望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1101438971341。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ongwang Fabr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极路 3 号二号楼 A403,邮
政编码:311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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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合法经营,做到给客户带来价值,给股东带来财富,
给员工带来机会,给社会带来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纺织品(除缫丝)(限杭州市余杭
区崇贤街道水洪庙生产);纺织品、化学纤维、室内装饰品销售;服务:实业投资,旅游
资源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规限制的项目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6,600 万元,由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众望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时间为:
认购股份数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股) (元)
1 杭州众望实业有限公司 64,547,677 64,547,677 97.7995%
2017 年
杭州望高点投资管理合伙企 11 月 28
2 1,452,323 1,452,323 2.2005%
业(有限合伙) 日
合 计 66,000,000 66,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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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0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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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
所进行,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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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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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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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本章程或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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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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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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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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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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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参加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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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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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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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见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名册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在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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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
将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权,
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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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条件决定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
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条件决定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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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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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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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
年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任、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全部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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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属于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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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 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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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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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经总经理拟定,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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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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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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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的法规履行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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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本章程
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
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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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分红条件及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
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及分配政策: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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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
(2)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
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并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
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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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聘用拥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为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邮件、传真等其他通讯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采用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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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通知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等其他通讯方式送出的,自该通知到达特定系统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指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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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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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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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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