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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望布艺: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7-27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防范经营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
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业务、期权业务及其
它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还应当
依法参照当地交易法规和习惯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限需与公司
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批准
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单日最高交易余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单日最高交易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0%
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单日最高交易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
划制订及业务操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
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业务过程中,触发到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要求披露的事项,业务负责人需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外汇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经总经理审
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
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总经理审议获批后方可执行。
    (二)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并选定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三)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业务到期前及
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财务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五)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同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紧
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六)内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以及盈亏情况。

                              第六章 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和审查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
经理,由其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及相关业
务负责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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