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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1-0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
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
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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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
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 2 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
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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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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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
事会的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

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
经理进行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
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
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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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
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

应当将订立的书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
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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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书面说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
目的。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
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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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议题、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
其书面提议、监事会所必需的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
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事由议题等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
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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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可方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

议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监事会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连续二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 , 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
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提出
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提出审查、监督意
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
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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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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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
一表决,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的监
事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
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缺席。
    第四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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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公司应该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报送和/或公告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对公司经营

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管理层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监事会应
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总经理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
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拟定并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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