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0-11-0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

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控股子

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

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涉及关联交易决策事项的审核、预计、实施、监督、信

息披露等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人报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2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参照本办法确定公司

各关联方,并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公司各关联方能够得到及

时、准确的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

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

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3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4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5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发生上述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

评估报告。对于本办法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上述规定,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由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

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

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的规定。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和

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

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7
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8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9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

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

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

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

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

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

                             10
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

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

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

                               11
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六至三十

九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

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

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

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

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

                             12
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

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13
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七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

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

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

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

                               14
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

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

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

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

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

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

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

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15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

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

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

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

                             16
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

易,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审

批和披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在公司发现后一个月内由相关责任

人向公司上报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视情况确定是否撤销有关关

联交易,或对关联交易进行补充审议及公告。该等行为所带来的一切

法律后果、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责任由违规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条     本办法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