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0-11-0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各自
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公司
制订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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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五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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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六、八条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
由总经理决策。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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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视为本制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第九条 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
向上交所申请豁免适用第五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
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
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
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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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相关标准。
已经按照第五条或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
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
照第十一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制订的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第五条、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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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七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总经理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
机构均有权批准同一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
文件另有规定外,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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