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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0-11-0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
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
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高级会计师或
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公司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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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有社会责任感、
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足够时间和精力、有较强事业心;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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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存在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连续 12 个月内存在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形的,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1/3 以上;
    (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相
符的;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最近 3 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处于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六)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已在 5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
名为其他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在拟候任的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不得
再连续任职该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
具备较为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
师资格。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备案、选举和更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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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
的比例低于 1/3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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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条规定的特别职权除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
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2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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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在战略委员会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在薪酬、审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并担任专门委
员会的召集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八)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九)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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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独立意见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就下列事项发
表意见:
    (一)如公司存在因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就该事项发表专
门意见;
    (二)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专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管理层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一)董事会决策的事项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二)年报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公司应通过安排管理层及时就公司当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
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以及独立董
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等措施来确保独立董事年报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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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的渠道为独立
董事获得第一手的资料、信息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独立董事参加有关监管机构举办的
岗位培训,提高公司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平。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经核实无
误后由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费用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
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义务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勤勉尽责。应按时出席董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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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了解、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等。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经常学习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并指
导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监督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利用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
地位,切实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积极配合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工
作。及时、如实地答复上述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调查涉及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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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接受问询及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相应的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独立董事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二)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
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矛盾或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
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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