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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11-0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公

                               1 / 15
开。

    公司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

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

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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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存放,专户的

设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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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

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

督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银行履行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配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

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

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

时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使用,针对使用部

门的募集资金使用,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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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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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6 / 15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

                                7 / 15
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

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

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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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

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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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10 / 15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

(七)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11 / 15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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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

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 15
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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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

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一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

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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