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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11-0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

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

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小组成员由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及/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

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

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五)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

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

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其提出的方案或议案

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主任委

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

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

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