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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0-11-0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并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

据。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第三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可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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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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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

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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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

职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列席监事会会议,可以列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配

合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在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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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推荐。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

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

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

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上交所自收到有

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

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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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同时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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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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